《广西传销大案涉23亿118人获刑》

4月27日广西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列为“广西一号传销大案”的“1.18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,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永兵、赵晨江、常景等118人10年至1年7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。李118名被告人年龄在30至40岁,其中最小26岁,最大69岁,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获加入资格,然后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,按照“五级三晋制”管理,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人数及申购份额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。传销体系成员1900人,涉及新疆、安徽、四川、山东、甘肃等多省区,网络层级超过40级,涉案金额达23 亿元人民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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